法治在线丨一名女子在溜冰场被碾压,造成永久
冬季,滑冰、滑雪等冰雪运动更加流行。然而,运动过程中的风险也不容忽视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审结此案。滑冰时,王先生被倒滑的杜先生推倒,造成10级伤残。王先生在此次事故中所受的伤害谁来赔偿?
向后滑倒并伤害他人,造成 10 级残疾。
从北京室内溜冰场公共区域拍摄的视频显示,下午2点30分左右,王在长凳附近缓慢滑行。事发当天。她正沿着溜冰场边缘慢慢滑行,突然被击中。碰撞发生后,杜先生立即去扶倒在地的王先生。王认为他应该去医院,因为他手腕受伤了。
原告王:当我告诉她我要和她一起去医院时,她问我为什么要和她一起去。然后她把我留在原地愤怒地回去独自滑冰。
双方协商未果后,王先生独自前往医院,被诊断为右侧桡骨远端骨折。经鉴定,王先生伤势为十级永久性伤残。协商未果后,王先生对杜先生及冰场管理者、经营者提起诉讼,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、伤残赔偿等共计21万余元。
争议焦点:本案是否适用“自愿风险原则”
被告森认为,滑冰是一项涉及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,原告应“自行承担风险”。那么,“自愿风险原则”是否适用于本案呢?溜冰场经营者和管理者有责任吗?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: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化、体育活动,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而遭受损害的,受害人不能向其他参加者主张非合同责任。但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其他参加者造成损害的,不在此限。
那么利益相关者在考虑什么?
原告知道滑冰有一定的风险,所以选择在滑冰人数较少的时间前往溜冰场,并认为摔倒完全是被告森向后滑的行为造成的。
被告杜先生认为,王先生摔倒后右侧桡骨远端骨折,与未正确使用护腕有密切关系。
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李世超:我们认定滑冰是一项文化体育活动,具有一定的风险,这符合实际情况适用于这种情况的情况。考虑到酿酒师在召回过程中未能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,我们认为酿酒师在召回过程中存在主观过失,排除了自愿风险原则在本案中的适用。
冰场方面认为不应追究责任,因为相关设施设备完全符合运行要求,现场有巡逻训练员和安保人员,正在积极抢救伤者。但法院认为,冰场经营者、管理人应对该言论承担相应责任。
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副法官朱晶晶:冰场没有指派安全管理人员赶赴现场,也没有相关人员能够及时应对事故。跟进。
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李士桥法官区人民法院:由于本次事件涉及冰场管理方,主要是冰场和体育公司在事发后缺乏适当、及时的救援行动。因此,冰场和体育公司也必须承担一定的额外责任,尽管其比例应该相对较低。
法院经审理,认定王某对此次事故也有过错。
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李志桥:主要原因是即使滑行时也没有穿全套防护服,一定程度上没有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。
在确定各方责任时,法院认为各方应按比例承担责任。
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李志桥:法院在充分考虑整个案件情况并考虑到各方当事人的过失后,最终认定:王先生有30%的责任,杜先生有70%的责任。溜冰场和体育公司将承担森林管理者 70% 的责任,另加 15% 的补充责任。
最终,法院判决杜先生赔偿王先生各种损失共计14万余元。莫里对判决提出上诉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我支持它。
法官提醒,在进行有一定风险的活动时,必须注意保护自己,避免受伤。
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李思桥法官:我们建议大家在进行体育活动时佩戴合适的防护用品。例如,在冬季滑冰和滑雪比赛中更容易发生身体碰撞。在这种情况下,穿戴全套防护装备也是一种身体防护。
“愿意承担风险”并不是免疫盾牌。犯有严重负面行为的一方必须追究智慧的责任。
法院的这一判决明确表明,“自担风险”并不能成为豁免权的盾牌。在这种情况下,重要的是在冒险和承担失败责任之间划清界限。场馆经营者还必须进行彻底的巡逻和紧急救援行动。冬季临近,注意不要在野冰上滑冰,存在很多安全隐患。畅玩冰雪,安全第一。 上一篇:视频 | “体育+旅游+文化”为海南创造新机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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